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市、区房屋管理局(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发[2001]105号),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维护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QGF-2002-001号《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同文本》的重要意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占我市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客观要求。推行《合同文本》有利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控制购买面积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有利于监管上市出售行为,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避免购房者对经济适用住房质量、面积和产权证的办理等方面的投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推行《合同文本》工作当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的重要工作来抓,真正让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从经济适用住房这项民心工程中得到实惠,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严格管理《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专用合同文本,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当事人应当使用。《合同文本》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总发放,并做好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印刷、销售、转卖和不按规定使用。违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同文本》自2002年3月15日起使用。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买卖合同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3月13日印发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发[2001]105号),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维护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QGF-2002-001号《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同文本》的重要意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占我市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客观要求。推行《合同文本》有利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控制购买面积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有利于监管上市出售行为,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避免购房者对经济适用住房质量、面积和产权证的办理等方面的投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推行《合同文本》工作当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的重要工作来抓,真正让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从经济适用住房这项民心工程中得到实惠,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严格管理《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专用合同文本,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当事人应当使用。《合同文本》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总发放,并做好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印刷、销售、转卖和不按规定使用。违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同文本》自2002年3月15日起使用。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买卖合同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