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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怎样“分家”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4-04-08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律师:按双方实际出资额,并考虑女方权益

    本版上周刊登的《署名权考验准夫妻》一文,引起许多购房者的关注,一些读者除对产权署名考验双方感情表示理解外,还讲诉了因这个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纠纷。对这类共同出资买房但产权证上只署一方名字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产权该如何划分呢?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陈洁律师向记者解答: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实际出资的份额划分。

    前年4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结婚用,他以个人名义交了首付款并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每月向银行还款800元。

    去年5月,他与对象领取了结婚证,至今张先生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银行月还款。去年年底张先生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不幸的是,最近张先生夫妇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妻子主张该房屋产权共有。

    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虽然房屋是张先生在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的工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每月支付给银行的还款虽然以丈夫的名义,但其中也应该算她的一部分。因此,她也应是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对此张先生非常困惑,婚前买的房子,是他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也是他从每月工资当中支付银行贷款,房子怎么会在婚后就变成共有了呢?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陈洁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其房屋产权仍属于共同财产,共有权的份额视双方实际出资的份额而定。

    张先生婚前买的房屋,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每月仍承担银行贷款,但因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每月所得的工资都是夫妻双方共有,用共有的资金偿还购房贷款,那房子产权也就是夫妻共有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

来源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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