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标准是什么?如何接收房屋?
问:我于 去年8月2日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去年12月31日前商品房验收合格,以新闻媒体及电话通知交付使用,但该公司于2004年1月8日才通过某报刊登房屋验收合格,要求购房者于2004年1月12日至3月12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没有电话通知。我去后发现小区正在挖沟,并破坏房屋结构,在底楼改建地下室,在六楼改建阁楼楼梯。到目前为止,我们不知道开发商究竟有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再者小区验收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如何接收房屋?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进行综合验收。也就是说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业主在接收房屋之前应检查房屋状况,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开发商应出具质监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进行综合验收。也就是说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业主在接收房屋之前应检查房屋状况,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开发商应出具质监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