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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置业买回空壳,提醒: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4-04-22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法律人士提醒:农民房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随着城市公交网络不断向近郊延伸,郊区的交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郊区置业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住在郊区、工作在市区成为一种新兴生活方式。但由于郊区有些住宅在产权上存在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接踵而来,本报楼宇热线2882315、2075047就经常接到置业者
的相关咨询电话。
 

案例1买下房子难办产权

    去年肖先生在城阳区买了一处二手期房。因原房主未取得房产证,肖先生长了个心眼,要求扣押2万元房款作为将来的办证担保,并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肖先生以为自己做得非常谨慎,但入住不久他找原房主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原房主却迟迟拿不出产权证。原房主坦言,他是当地村庄的村民,而该房屋是村民集资建的,属于集体产权,无法办理个人的产权证。现在房屋已经售出,如果肖先生愿意继续居住下去,他可以不再索要余下的2万元房款。

    对此肖先生非常郁闷,买的房子不能办产权证,这房子要还是不要,他一时拿不定主意。

    案例2房价上涨房主反悔

    相对肖先生来说,胡先生的遭遇更加不幸。前不久他接到法院传票,原房主竟然就房屋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裁定合同无效。

    前年,胡先生以4万元的价格,买了崂山区某村庄的一处民宅。原房主当时告知他只转让使用权,但承诺胡先生可永久居住。结果过了刚刚一年,原房主就委托律师登门,以他为城镇户口,不得购买集体土地的房屋为由,要求退还该房屋。

    胡先生经过调查得知,目前的房价已比当年交易时高出一倍,原房主要求退房的真正原因就是房价上涨。如果他同意退房,原房主就可以把这套房子再转手卖个高价,而他却不能再用以前的房款买到现在的房子了。
 

这种买卖行为无效

    就以上两起纠纷,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的冷奎亨律师指出,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产,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亦无法过户。

    根据我国房屋开发的有关政策,开发商开发房屋的前提条件就是先取得土地,因取得的土地性质不同,建设的房屋也有所不同,像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就只能出售给集体成员。

    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村民建房,其房屋产权也由当地政府进行确认。基于农民房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这一政策,当地政府必然不会为城市居民肖先生办理集体房屋产权证。
 

争议     溢价部分算谁的

    有人不禁会问,像胡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房价上涨了,原房主却要求取消合同收回房产,那房价上涨部分算谁的?原房主按原房价退还房款,对胡先生显然不公平,这种纠纷该怎样解决?

    对此冷律师指出,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不管交易行为已发生多长时间,双方都应当尽量恢复到房屋买卖时的状态。例如,买方居住房屋造成房屋毁损的,买方应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买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卖方应就装修情况向买方进行折价补偿。

    至于房屋成交价与退房时房价有差别的,卖方可以不向买方承担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同样,买方也不会向卖方承担因房价下跌造成的差价。    

国务院在1999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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