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屋应归谁
据房改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对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三种情形分别处理。下面就这三种情形分别作以解释: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房屋作为不动产权,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屋不可分割的属性,决定了同一房屋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其所有权也只能归属一方当事人。对夫妻离婚时发生的争房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但在夫妻双方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成年不需要照顾,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机械地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正确做法是,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且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价值的分割按照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另一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取得。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争执,只是如何解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为使夫妻在对共有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就应有国家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对需要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这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房屋自身价值最为客观的判定方法。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都不主张所有权,而是要求分得相应的价款,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规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公有房屋,但不包括以福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
青岛雷克顿调查事务所供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三种情形分别处理。下面就这三种情形分别作以解释: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房屋作为不动产权,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屋不可分割的属性,决定了同一房屋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其所有权也只能归属一方当事人。对夫妻离婚时发生的争房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但在夫妻双方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成年不需要照顾,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机械地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正确做法是,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且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价值的分割按照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另一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取得。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争执,只是如何解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为使夫妻在对共有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就应有国家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对需要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这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房屋自身价值最为客观的判定方法。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都不主张所有权,而是要求分得相应的价款,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规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公有房屋,但不包括以福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
青岛雷克顿调查事务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