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出现损坏,谁负责修复
王磊在B市承租了一套二居室。一天当他下班回家,发现房屋下水管道出现了严重漏水,一查才知是下水管道使用期限已到,应当更换新管了。王磊通知房东李某来修理。但李某却认为,管道是在王磊使用期间出问题的,应由王磊负责修理。两天后,王磊不在家时,漏水极为严重,导致家具电器等被水浸损坏,损失约2000元。王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不同意,说是王磊自己造成的,并且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关于房屋损坏的修复责任由出租方承担的约定。王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该维修属李某的责任范围,应由其修理,造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房屋租赁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出租住宅用房如果有损坏,应由出租方还是由承租方负责修缮,是在出租住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水管的漏水是因为年久老化所致,属自然原因,即使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修缮责任的问题,也是当然由出租人李某负责修理。李某无理拒绝,造成进一步扩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该维修属李某的责任范围,应由其修理,造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房屋租赁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出租住宅用房如果有损坏,应由出租方还是由承租方负责修缮,是在出租住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水管的漏水是因为年久老化所致,属自然原因,即使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修缮责任的问题,也是当然由出租人李某负责修理。李某无理拒绝,造成进一步扩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