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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办理产权证,如何要求赔偿?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4-06-16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问:2002年1月,我与某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6月,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房屋如期交付后,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我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协助我办理,开发商称相关手续正在完善中。我不知办证时开发商应当提交哪些手续?我如何追究开发商迟延办证的责任?

    答: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开发商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是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法律义务,开发商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测绘证明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否则,你根本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你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绍显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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