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有别于二手房转让公房交易先补土地收益金
上周四,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楼宇热线(2882315、2075047)反映,十多年前,他从部队转业到了事业单位,便居住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内。随着我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张先生得以个人名义购买这处承租公房。如今,他又在市南某小区购买了商品住房,因此那套闲置的已购公房想转让他人。
前不久,当张先生与买方一起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办证窗口的工作人员称,张先生要交纳土地收益金近2000元。由于达成转让合同前,双方没有约定这笔费用由谁来交纳,因此对于该费用,双方都称自己不能再承担。由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至今该房产过户手续仍未办理。
对此,张先生认为自己个人居住的住房出售,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一样办理相应的手续,却又为何要交纳土地收益金呢?
解释:已购公房为“经济房”, 在上市交易或赠与时应补足土地收益金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士认为,在张先生获得该已购公房时,按照我市房改政策,他仅按照该房屋的成本价,向产权部门交纳了购房款,而免交了国家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从某种理论上来说,这种住房是一种“经济房”。
其实,已购公房买卖仍属于二手房交易的一种,但由于该房屋未缴纳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说还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当已购公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或办理赠与手续时,就应该补足土地收益金。若交易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承担方时,通常都应由转让方承担。
前不久,当张先生与买方一起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办证窗口的工作人员称,张先生要交纳土地收益金近2000元。由于达成转让合同前,双方没有约定这笔费用由谁来交纳,因此对于该费用,双方都称自己不能再承担。由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至今该房产过户手续仍未办理。
对此,张先生认为自己个人居住的住房出售,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一样办理相应的手续,却又为何要交纳土地收益金呢?
解释:已购公房为“经济房”, 在上市交易或赠与时应补足土地收益金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士认为,在张先生获得该已购公房时,按照我市房改政策,他仅按照该房屋的成本价,向产权部门交纳了购房款,而免交了国家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从某种理论上来说,这种住房是一种“经济房”。
其实,已购公房买卖仍属于二手房交易的一种,但由于该房屋未缴纳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说还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当已购公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或办理赠与手续时,就应该补足土地收益金。若交易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承担方时,通常都应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