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房的分割问题
近日,有一位妇女到琴岛律师事务所咨询,她与丈夫结婚已经8年多了,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她在婚前贷款买的,至今还有近10万元贷款没有还清,如果她现在起诉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封朝霞、王欣对此解析: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这位妇女提出的问题,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该房产如果是以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一直用她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则应视为她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不因她与丈夫结婚年限的长短发生变更。所欠房屋贷款也只能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她无权要求对方偿还。二、如果该房产是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贷款的,则该部分还贷的价值自然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该部分价值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有权就该部分房屋价值要求分割。三、如果该房产系该夫妻在婚前、为结婚而用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话,则毫无疑问该房产是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方完全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未还清贷款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离婚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时,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认定,房产分割的价值应以处置该房产时的市价为准。若双方意见不一,可视情处置:双方主持房屋所有权的,可采用竞价的方法,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相应分担委托评估费用;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将房屋予以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青岛日报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封朝霞、王欣对此解析: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这位妇女提出的问题,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该房产如果是以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一直用她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则应视为她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不因她与丈夫结婚年限的长短发生变更。所欠房屋贷款也只能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她无权要求对方偿还。二、如果该房产是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贷款的,则该部分还贷的价值自然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该部分价值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有权就该部分房屋价值要求分割。三、如果该房产系该夫妻在婚前、为结婚而用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话,则毫无疑问该房产是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方完全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未还清贷款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离婚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时,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认定,房产分割的价值应以处置该房产时的市价为准。若双方意见不一,可视情处置:双方主持房屋所有权的,可采用竞价的方法,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相应分担委托评估费用;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将房屋予以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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