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开了先河 杭州首破房贷霸王条款
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普遍存在不平等条款,虽然购房者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国内银行业却一直无动于衷。如今,银行对消费者的傲慢与偏见,将在杭州被率先摧垮。
上月刚成立的浙商银行昨天公开表态,银行正在设计制定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较目前众多银行使用的合同条款,将有九项修改。浙商银行行长助理陈春祥说,九条修改意见将在银行的网站上公布,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后,预计将于今年10月份正式公布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家商业银行公开表示,并着手破除银行“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几成过街老鼠
由于和老百姓积怨太深,银行霸王条款如今已成过街老鼠。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已受到了中消协和浙江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严重关注。上月末,中消协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严厉点评,并列举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六项霸王条款,并鼓励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前不久,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组织专家对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结果显示,这些合同在“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等八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一些金融法的研究专家甚至直白地指出,这些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视为无效。银行强定保险人将取消浙商银行正在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主要参照了省工商局开列的银行霸王条款八宗“罪”。记者作了一项对比,新合同几乎是对照省工商局提出的八项霸王条款的逐一更改。
其中,贷款购买者关注的银行强行指定消费者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房贷险,将被取消。改为“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备受争议的房贷险投保金额偏高的问题,也被“投保金额由银行与消费者协商”替代。
此外,这一即将出炉的新合同,强调了银行与消费者的平等地位。修改中的新合同,特别对银行违约做了界定,并指明银行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罚息比例一致,为贷款利率的30%。而在现行的银行合同中,根本没有银行违约这一说。
对老百姓呼声极高的银行“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等尖锐问题,浙商银行正在制定中的合同条款也给予了回应。如银行将与消费者共担抵押与公证费用,因借款合同产生的,银行将和借款人各承担50%。
其他商业银行暂不跟进
浙商银行是全国第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浙江省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该行正式开业当天,由原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调任至浙商银行出任行长的龚方乐,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态:“针对‘霸王条款’,我们正在积极酝酿新条款。”此次,浙商银行在设计制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时,对九项内容的修改,并征求公众社会的意见,被认为是对承诺的一次兑现。
对于浙商银行的举动,杭城几家主要的商业银行均没有跟进的意思。一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解释,与浙商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不同,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合同条款均由总行制定,地方分支机构无权修改既定的合同格式,如果有变化,也要由总行重新设计。
新闻附件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银行的八项霸王条款:
一、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合同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产生的合同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
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
四、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违约条款。
五、有意回避银行违约责任。13家省级银行制定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六、损害保证人的权益。规定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条款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
七、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八、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设计制定意见:
一、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对抵押房屋的保险,不指定保险公司。
二、投保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房屋状况和借款情况以借款本金为最低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房屋的保险金额。
三、银行违约,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银行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罚息比例一致,即按贷款利率的30%确定。
四、抵押和公证费用,由银行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抵押登记费用和合同公证费用是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本行和借款人各承担50%。
五、不随意加收违约金。对贷款逾期、挪用等违约行为,除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外,不另行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违约金。
六、不随意采取合同违约后的处罚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的设定,将严格限定在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设定。
七、依法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规范和保证抵押人与贷款人在抵押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再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出租、出借抵押物的行为进行限制。
八、协商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如果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则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重要条款特别提示。对涉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以加黑字体特别提示,提醒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并对条款进行充分解释。
杭州日报
上月刚成立的浙商银行昨天公开表态,银行正在设计制定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较目前众多银行使用的合同条款,将有九项修改。浙商银行行长助理陈春祥说,九条修改意见将在银行的网站上公布,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后,预计将于今年10月份正式公布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家商业银行公开表示,并着手破除银行“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几成过街老鼠
由于和老百姓积怨太深,银行霸王条款如今已成过街老鼠。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已受到了中消协和浙江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严重关注。上月末,中消协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严厉点评,并列举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六项霸王条款,并鼓励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前不久,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组织专家对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结果显示,这些合同在“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等八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一些金融法的研究专家甚至直白地指出,这些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视为无效。银行强定保险人将取消浙商银行正在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主要参照了省工商局开列的银行霸王条款八宗“罪”。记者作了一项对比,新合同几乎是对照省工商局提出的八项霸王条款的逐一更改。
其中,贷款购买者关注的银行强行指定消费者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房贷险,将被取消。改为“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备受争议的房贷险投保金额偏高的问题,也被“投保金额由银行与消费者协商”替代。
此外,这一即将出炉的新合同,强调了银行与消费者的平等地位。修改中的新合同,特别对银行违约做了界定,并指明银行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罚息比例一致,为贷款利率的30%。而在现行的银行合同中,根本没有银行违约这一说。
对老百姓呼声极高的银行“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等尖锐问题,浙商银行正在制定中的合同条款也给予了回应。如银行将与消费者共担抵押与公证费用,因借款合同产生的,银行将和借款人各承担50%。
其他商业银行暂不跟进
浙商银行是全国第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浙江省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该行正式开业当天,由原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调任至浙商银行出任行长的龚方乐,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态:“针对‘霸王条款’,我们正在积极酝酿新条款。”此次,浙商银行在设计制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时,对九项内容的修改,并征求公众社会的意见,被认为是对承诺的一次兑现。
对于浙商银行的举动,杭城几家主要的商业银行均没有跟进的意思。一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解释,与浙商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不同,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合同条款均由总行制定,地方分支机构无权修改既定的合同格式,如果有变化,也要由总行重新设计。
新闻附件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银行的八项霸王条款:
一、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合同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产生的合同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
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
四、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违约条款。
五、有意回避银行违约责任。13家省级银行制定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六、损害保证人的权益。规定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条款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
七、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八、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设计制定意见:
一、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对抵押房屋的保险,不指定保险公司。
二、投保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房屋状况和借款情况以借款本金为最低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房屋的保险金额。
三、银行违约,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银行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罚息比例一致,即按贷款利率的30%确定。
四、抵押和公证费用,由银行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抵押登记费用和合同公证费用是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本行和借款人各承担50%。
五、不随意加收违约金。对贷款逾期、挪用等违约行为,除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外,不另行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违约金。
六、不随意采取合同违约后的处罚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的设定,将严格限定在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设定。
七、依法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规范和保证抵押人与贷款人在抵押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再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出租、出借抵押物的行为进行限制。
八、协商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如果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则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重要条款特别提示。对涉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以加黑字体特别提示,提醒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并对条款进行充分解释。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