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算谁的?
问:我与李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我已交付房款15万元,并已实际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李先生反悔,将此房卖给孙先生并迅速办理房产过户,问如何处理。读者张先生
山东诚功律师事物所杨志民律师解答:你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产权的变更只有在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6条“买卖双方自愿,并订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
如果李先生与孙先生的买卖无恶意行为,孙先生买方后已办理产权过户,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李先生的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导致张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应予解除。李先生为此应承担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除返还张先生所交的房款外,还应将房屋升值部分作为违约赔偿一并赔偿给张先生,若有证据证明给张先生造成其他的损失,李先生也应一并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与孙先生的买卖系恶意行为,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张先生与李先生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青岛晚报
山东诚功律师事物所杨志民律师解答:你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产权的变更只有在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6条“买卖双方自愿,并订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
如果李先生与孙先生的买卖无恶意行为,孙先生买方后已办理产权过户,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李先生的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导致张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应予解除。李先生为此应承担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除返还张先生所交的房款外,还应将房屋升值部分作为违约赔偿一并赔偿给张先生,若有证据证明给张先生造成其他的损失,李先生也应一并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与孙先生的买卖系恶意行为,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张先生与李先生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青岛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