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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未下发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4-11-03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案例

    甲某于2001年1月21日购买乙某私房一处,乙某的房产证还未下发。购房合同约定,该房总房款为15.9万元,没有单价约定,交房时甲某向乙某付房款15万元,剩余9000元房款待乙某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时付清。2001年12月7日乙某拿到了房产证,以房产证载明面积大于双方购房合同约定面积要求甲某支付大于部分面积价款,甲某不同意,乙某以订合同时房产证未下发是无效合同为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甲某认为,购房是按套购买的,不存在面积差价款的问题,订立合同时虽然房产证未下发,可是现在已下发,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因此双方的购房行为是有效的。

    乙某认为,订合同时其房产证没有下发,双方的购房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要求甲某返还房屋。

    律师评述

    甲、乙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购房合同时,由于乙某房产证未下发,不具备产权过户条件,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系效力待定。待乙某房产证下发后,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化为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买卖双方当时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没办过户手续,现能够补办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本案甲某向乙某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房屋,现实际管理和使用着房屋。乙某在房产证下发后,应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由于其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其责任完全在乙某一方。因此,甲、乙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有效。由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计价方式为按“套”计价,因此也不存在面积差价问题。乙某提出让甲某补偿面积差价是对原购房合同的变更。除非征得甲某的同意,否则乙某将构成违约。因此,本案甲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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