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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错主体(被告)输了官司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4-12-28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编辑:刘书学 律师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陈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陈某同意以总价56万元购买房屋,并按约付了意向金1万元。他委托中介公司议价成功后代为转交上家。上家张某在签收意向金后,认为房价低了,反悔不愿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交易未成。陈某随后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但被拒绝。于是,陈某将中介告上法庭。
  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按居间合同约定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并约定委托中介公司在议价成功后代为向上家张某转交意向金。在上家签收后,意向金转为定金。中介当庭举证证明在收到意向金的次日,上家张某签收了意向金,上下家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定金担保关系。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面对这个结果,陈某心里犯了疑惑。自己明明与中介签了合同,1万元也是付给中介的。如今自己不能按约买到房子,中介“当然”应返还双倍定金。可为何还是输了官司呢?笔者认为,陈某混淆了自己与中介、上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选错了被告,最终导致败诉。
  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上家或下家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多数会拿起法律武器,走上法庭讨个说法。但打官司也是有风险的。要避免诉讼风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选准被告。此案中,陈某与中介形成的只是居间法律关系。中介在意向金付款单上的签字以及其与陈某所签的居间合同,并不是一份购房协议。陈某在付1万元意向金时也明知中介并非房屋所有人,中介只是向上下家提供购房居间服务。中介收取意向金只是受托代转而已,故对中介不存在“定金罚则”问题。
  房屋买卖定金关系是发生在上下家之间的。一般来说,中介按约将意向金转交给上家后,上下家之间就形成了定金法律关系。从法理上讲,此类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交付,目的或效力是保证在此之后签订买卖合同。就本案中的定金而言,就是用来担保上下家已达成的房屋转让条件,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买卖合同。如果下家陈某反悔不与上家签订合同,要承担定金被上家没收的风险。如果上家张某反悔不签买卖合同,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此,陈某应在收集到上家张某反悔出售房屋的证据后,起诉张某,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如此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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