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崂山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28日开庭
新华社济南 12月 28日电 继原青岛市长助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受贿案开庭之后,崂山违法土地案又一重要责任人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28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 43岁的于志军案发前历任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 1995年初至 2003年 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 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 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牟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法庭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为其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今年 43岁的于志军案发前历任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 1995年初至 2003年 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 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 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牟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法庭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为其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