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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市民花140万元买个“已嫁”房诉诸法院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01-13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事件回放

    2004年8月,家住登州路的刘鸣通过中介联系到了打算出售市北区延安路一处商业网点房的林仪(化名)。看过房子后,刘先生比较满意,在看过房产证后,同意以14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处网点房,双方在2004年8月1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签订当天,刘先生向林女士支付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次日又支付首付款 55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在签订合同的30天内以商业贷款的形式支付给林女士 40万元购房款,其余 40万元购房款在合同签订后的4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将5万元的定金和 55万元的首付款及时给付了林女士。但当刘先生办理商业贷款时,他才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刘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太大意了,竟然没把房产证相关问题问清楚。但那时,他认定该房子肯定有升值潜力,所以并不想轻易放弃,且林女士也向他出具了一份证明,她将归还刘先生已支付的房款,待她办好房屋过户手续后刘先生再支付房款,如果买卖不成,她将按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刘先生信以为真,就静等林女士的消息。后经刘先生到有关部门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4年8月30日,房子的查封就被解除了。但是该房屋在2004年6月10日就卖给了姜某,并于2004年10月12日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刘先生向林女士讨要5万元违约金,但林女士坚决不给,并声称是刘先生先要回首付款的,违约在先。气愤不过的刘先生将林女士告到了市北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和林女士于2004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后来林女士出具的更改契约内容的证明都是有效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林女士没有履行承诺,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所以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判决林女士返还刘先生的购房款并支付 5万元违约金。这场房屋买卖纠纷至此也落下帷幕,刘先生折腾了几个月,却因为盲目迷信房产证,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律师说法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物所的赵德基律师认为,刘先生之所以招惹了这一身的麻烦,关键在于他对户主林女士的盲目信任和过于迷信房产证。

    其实,在签订合同之前,买主应该到房产管理部门审查一下房产证的合法有效性,要确认房子是不是卖主的房子,房子有没有被抵押、查封、存不存在其他纠纷和争议。如果本案中的刘先生事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审查一下林女士的房产证,就会发现房子早已被查封,可能也就不会招惹这么多麻烦了。 

    赵律师说,在他接触到的房产买卖纠纷中,有许多案例就是因为买房人签订合同时忽视了对房产证的审查而引起的。有许多买方以为见到了房产证就铁板钉钉,不会有什么意外了。

    但房子是否被查封或被抵押都不能从房产证上看出来,而且房产证也可以伪造,所以买方一定要慎之又慎,签合同之前到房产交易中心或其他房产管理部门审查一下卖方的房产证。此外,赵律师还提醒买方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都比较高,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买方的利益。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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