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普通房预售标准放宽 普通商品房利润禁超8%
为了打击违规预售,加强我市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昨天,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预售标准,对于上市交易、新旧政策衔接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集资建房项目须经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预售。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或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即可申请预售,而据市住宅发展中心有关负贵人介绍,预售标准的放宽将有利于打击违规预售,缓解开发商面临的资金压力。
关于购买资格:收入界定更清晰
新的管理办法中,家庭成员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日为准。
关于销售购买:按困难程度排序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
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须于5日内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关于购买标准和售价:普通房利润禁超8%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普通商品房利润不得超过8%,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力求平稳过渡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记者:殷宝刚
摘自:财经日报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集资建房项目须经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预售。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或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即可申请预售,而据市住宅发展中心有关负贵人介绍,预售标准的放宽将有利于打击违规预售,缓解开发商面临的资金压力。
关于购买资格:收入界定更清晰
新的管理办法中,家庭成员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日为准。
关于销售购买:按困难程度排序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
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须于5日内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关于购买标准和售价:普通房利润禁超8%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普通商品房利润不得超过8%,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力求平稳过渡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记者:殷宝刚
摘自: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