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市民购房房产证迟到三年多 获赔五万元
房产证绝对是个让所有购房者关心的事。有了它,您才是房产最有说服力的所有人,有了它,您的房子才可以称为真正的商品房,才可以把它拿到市场上交易。可有的时候,购房合同签了,房款交齐了,可房产证却迟迟办不出来,想卖房子换钱换不了;想出租出去,人瞅你没有房产证又不敢租,这种情况应该由谁负责?近日,市民郭先生通过一场诉讼,让在办理房产证逾期中负有责任的某开发公司支付了5万多元的违约金。
■案件回放
2000年 12月 24日,郭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崂山区购得房产一处,当年年底,郭先生拿到了钥匙顺利入住。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60天内为郭先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2001年12月19日,约定期限到了,郭先生却没见到自己房产证的模样。而这之前,他已经将办理产权需要自己提供的材料交到了有关部门,可开发商却没有及时将有关土地许可手续送交有关部门。其后几年,郭先生多次去开发商处询问房产证办理情况,得到的答复总是“再等等,正办着”。其间,郭先生想卖掉此处房产另换居所,都因为房产证的原因没有成功。到2004年 11月,郭先生仍然没有拿到房地产证,由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向郭先生赔偿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万余元。
房产收益与办证无关
庭审开始后,开发商方面曾提出调解,其与当事人协商时表示,其实没有及时协助郭先生办理房产证,现在看是件好事,因为郭先生如果早办出了房产证,卖了房子,就没有现在的投资收益了。在庭审答辩时,开发商方面也曾表示,这几年郭先生因为此处房产已经收益多多,而其提出的赔偿条件与实际损失不符,有失公平。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的继承权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房屋可以买卖、租赁、赠与、交换、分拆、继承、抵押,遇到建设搬迁时可以得到补偿。
而郭先生房产收益与其投资有关,与房产证没有办理的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因为房产证没有办理,郭先生承担了一定风险,所以由开发商进行赔偿是公平的。
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义务吗
此案中的开发商曾经提出,办理房产证是郭先生自己的事情,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对此,法院方面认为,办理房产证虽不是开发商的义务,但协助办理房产证则是开发商的义务。郭先生从有关部门获得的证据表明,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手续直到2004年9月才交至有关部门,所以其应该为逾期办理房产证负责。另外,开发商还提出,因为其开发的项目部分是旧村改造,先行开发销售再行完善土地手续是政府部门许可和同意的,所以房产证问题并非开发商主观故意,所以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政策原因可以作为逾期办证的豁免条件,所以开发商仍应该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郭先生最终获赔5万元,那么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的。本案代理律师山东海利丰律事务所国丰华主任介绍说,根据2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买受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没有定未退房情况下的违约金赔付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国主任介绍说,本案中双方合同金额257204元,郭先生按合同约定如期交齐,而开发商面直到2004年9月27日才将有手续交至产权登记部门,即2001 12月19日至2004年9月26日期发生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款利率发生的利息,即为本案最确定的违约赔偿金额。
相关政策:办证期限无约定按90日计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对于办证的时间期限和违约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半岛都市报
■案件回放
2000年 12月 24日,郭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崂山区购得房产一处,当年年底,郭先生拿到了钥匙顺利入住。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60天内为郭先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2001年12月19日,约定期限到了,郭先生却没见到自己房产证的模样。而这之前,他已经将办理产权需要自己提供的材料交到了有关部门,可开发商却没有及时将有关土地许可手续送交有关部门。其后几年,郭先生多次去开发商处询问房产证办理情况,得到的答复总是“再等等,正办着”。其间,郭先生想卖掉此处房产另换居所,都因为房产证的原因没有成功。到2004年 11月,郭先生仍然没有拿到房地产证,由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向郭先生赔偿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万余元。
房产收益与办证无关
庭审开始后,开发商方面曾提出调解,其与当事人协商时表示,其实没有及时协助郭先生办理房产证,现在看是件好事,因为郭先生如果早办出了房产证,卖了房子,就没有现在的投资收益了。在庭审答辩时,开发商方面也曾表示,这几年郭先生因为此处房产已经收益多多,而其提出的赔偿条件与实际损失不符,有失公平。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的继承权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房屋可以买卖、租赁、赠与、交换、分拆、继承、抵押,遇到建设搬迁时可以得到补偿。
而郭先生房产收益与其投资有关,与房产证没有办理的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因为房产证没有办理,郭先生承担了一定风险,所以由开发商进行赔偿是公平的。
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义务吗
此案中的开发商曾经提出,办理房产证是郭先生自己的事情,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对此,法院方面认为,办理房产证虽不是开发商的义务,但协助办理房产证则是开发商的义务。郭先生从有关部门获得的证据表明,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手续直到2004年9月才交至有关部门,所以其应该为逾期办理房产证负责。另外,开发商还提出,因为其开发的项目部分是旧村改造,先行开发销售再行完善土地手续是政府部门许可和同意的,所以房产证问题并非开发商主观故意,所以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政策原因可以作为逾期办证的豁免条件,所以开发商仍应该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郭先生最终获赔5万元,那么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的。本案代理律师山东海利丰律事务所国丰华主任介绍说,根据2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买受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没有定未退房情况下的违约金赔付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国主任介绍说,本案中双方合同金额257204元,郭先生按合同约定如期交齐,而开发商面直到2004年9月27日才将有手续交至产权登记部门,即2001 12月19日至2004年9月26日期发生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款利率发生的利息,即为本案最确定的违约赔偿金额。
相关政策:办证期限无约定按90日计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对于办证的时间期限和违约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半岛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