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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哄抬房价”入法规 商品房销售条例保障权益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04-06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晚报讯 在目前的商品房市场上,存在问题最多的是在销售环节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日前已经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将禁止哄抬房价写了进去,并在多个方面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禁止恶意炒作售房

    在商品房销售中,有的开发商故意制造紧张气氛,控制销售进度,并进行恶意的炒作,人为地哄抬房价。在即将实施的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这样,今后政府主管部门对开发商恶意炒作的处罚就有了法律的依据。



    不买房,定金必须退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量不合格有权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不下产权要赔损失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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