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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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房字[2005]12号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来,购房者对商品房质量、面积、产权证办理等方面的投诉较多,对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虚假广告、霸王条款、一房多售等问题反映强烈。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社会意识,提高房地产业诚信度,树立产业良好形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房地产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协调城市全面发展的重要产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对于树立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重要性,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住宅产品,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消费者。
二、建立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为有效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签约、履约,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服务告知制度。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要向社会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者,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规范经营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企业文化、经营特点,结合参考标准自行制作服务告知牌和服务承诺牌,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售楼处明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证件和文件,提高商品房销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创造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对履行承诺、诚信经营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对诚信企业在资质年检、项目资本金监管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区、市开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诚信经营承诺和购房须知内容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 企业经营 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
发
附件:
服务承诺牌(参考格式)
规格:100㎝(长)×80㎝(宽)
内容:
诚信经营承诺
一、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决不销售,不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款。
二、不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承诺物业升值或投资回报。
三、商品房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发布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四、依法缴纳税款,不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和虚假按揭。
五、不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不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七、严格执行《合同法》,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杜绝使用不平等格式的“霸王条款”,充分尊重购房者意愿。
八、保证商品房质量合格。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九、依法解决商品房面积争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不能按期交付或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合格的,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二、售后服务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售楼处明示“五证两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定期对购房人进行回访。
企业名称 电话
监督电话: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5933935 5935033
服务告知牌
规格:100㎝(长)×80㎝(宽)
内容:
购房须知
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提醒购房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建议查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购房者在售楼处可以查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应当保持一致。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选购房屋的抵押(或权利转移受限制)情况,可向市房产交易部门查阅。
三、如果商品房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购房者可以了解代理范围和权限,有权要求代理公司出具开发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四、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购房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应购买,并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举报:
1.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2.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内部认购、收取房号保留金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立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遇到霸王合同条款,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并向开发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电 话
监督电话: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5933935 59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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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房字[2005]12号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来,购房者对商品房质量、面积、产权证办理等方面的投诉较多,对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虚假广告、霸王条款、一房多售等问题反映强烈。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社会意识,提高房地产业诚信度,树立产业良好形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房地产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协调城市全面发展的重要产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对于树立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重要性,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住宅产品,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消费者。
二、建立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为有效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签约、履约,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服务告知制度。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要向社会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者,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规范经营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企业文化、经营特点,结合参考标准自行制作服务告知牌和服务承诺牌,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售楼处明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证件和文件,提高商品房销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创造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对履行承诺、诚信经营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对诚信企业在资质年检、项目资本金监管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区、市开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诚信经营承诺和购房须知内容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 企业经营 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
发
附件:
服务承诺牌(参考格式)
规格:100㎝(长)×80㎝(宽)
内容:
诚信经营承诺
一、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决不销售,不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款。
二、不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承诺物业升值或投资回报。
三、商品房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发布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四、依法缴纳税款,不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和虚假按揭。
五、不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不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七、严格执行《合同法》,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杜绝使用不平等格式的“霸王条款”,充分尊重购房者意愿。
八、保证商品房质量合格。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九、依法解决商品房面积争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不能按期交付或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合格的,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二、售后服务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售楼处明示“五证两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定期对购房人进行回访。
企业名称 电话
监督电话: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5933935 5935033
服务告知牌
规格:100㎝(长)×80㎝(宽)
内容:
购房须知
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提醒购房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建议查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购房者在售楼处可以查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应当保持一致。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选购房屋的抵押(或权利转移受限制)情况,可向市房产交易部门查阅。
三、如果商品房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购房者可以了解代理范围和权限,有权要求代理公司出具开发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四、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购房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应购买,并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举报:
1.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2.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内部认购、收取房号保留金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立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遇到霸王合同条款,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并向开发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电 话
监督电话: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5933935 59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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