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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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项目运作风险,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币资金。
二、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按现行项目平均建安成本计算,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7层及7层以下)每平方米252元,小高层(13层及13层以下)每平方米350元,高层(1 3层以上)每平方米385元。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存储。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的,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四、项目资本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开发企业自行选定。开发企业与开户银行应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将监管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帐户,开户银行凭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解控通知,为开发企业办理取款手续。开发企业自行选定的存储银行,应向开发管理部门作出按规定返款的承诺;不能承诺的,由开发管理部门指定存储银行。
五、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分两个阶段解控,即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和配套设施施工阶段,解控额度按项目的建设进度、配套设施规模等确定。
项目资本金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抽回。否则,由市建委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开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时,由开发管理部门一并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的,开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核收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及各县级市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核收管理工作,由当地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八、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自2005年5月20日起实施。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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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关于切实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项目运作风险,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币资金。
二、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按现行项目平均建安成本计算,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7层及7层以下)每平方米252元,小高层(13层及13层以下)每平方米350元,高层(1 3层以上)每平方米385元。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存储。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的,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四、项目资本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开发企业自行选定。开发企业与开户银行应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将监管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帐户,开户银行凭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解控通知,为开发企业办理取款手续。开发企业自行选定的存储银行,应向开发管理部门作出按规定返款的承诺;不能承诺的,由开发管理部门指定存储银行。
五、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分两个阶段解控,即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和配套设施施工阶段,解控额度按项目的建设进度、配套设施规模等确定。
项目资本金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抽回。否则,由市建委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开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时,由开发管理部门一并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的,开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核收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及各县级市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核收管理工作,由当地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八、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自2005年5月20日起实施。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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