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如何缴纳 市财政局公告加以明确
随着6月1日房产新政的实施,有关房产契税如何缴纳问题,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为此,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的通告》,对相关问题加以明确。
通告要求,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主动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标准规定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税款;购买其它商品住房的仍按3%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位于市内四区商品住房的,到青岛市财政局进行纳税申报(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地址:市南区瞿塘峡路9-11号;李沧房产交易处,地址:李沧区峰山路117号),在其他市区的,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截止5月31日前售出,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资料分别报市(区)财政局(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备案。
凡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纳税人,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对逾期未按本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将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契税。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购买已上市交易存量房的需同时提供上手房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等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出台《关于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的通告》的目的是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依法征收契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该人士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民协助、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发现通过签定虚假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积极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经查实处理后,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记者 何君 青岛日报
通告要求,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主动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标准规定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税款;购买其它商品住房的仍按3%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位于市内四区商品住房的,到青岛市财政局进行纳税申报(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地址:市南区瞿塘峡路9-11号;李沧房产交易处,地址:李沧区峰山路117号),在其他市区的,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截止5月31日前售出,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资料分别报市(区)财政局(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备案。
凡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纳税人,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对逾期未按本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将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契税。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购买已上市交易存量房的需同时提供上手房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等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出台《关于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的通告》的目的是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依法征收契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该人士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民协助、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发现通过签定虚假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积极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经查实处理后,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记者 何君 青岛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