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卖房执行新规定 商品房销售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晚报讯 下月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执行一些新的规定,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将从7月1日起施行。
预售:必须符合三条件
房子还没有盖起来,开发商就私下销售,今后这种行为将被禁止,我省的销售条例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销售:两种行为被禁止
以前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出现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容易引发各种纠纷。新条例实施后,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返本销售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而售后包租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
办证:90天内要登记买了房子却长时间不办房产证,今后办证时限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购房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芦智峰)
青岛晚报
预售:必须符合三条件
房子还没有盖起来,开发商就私下销售,今后这种行为将被禁止,我省的销售条例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销售:两种行为被禁止
以前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出现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容易引发各种纠纷。新条例实施后,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返本销售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而售后包租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
办证:90天内要登记买了房子却长时间不办房产证,今后办证时限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购房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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