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廉租住房——新政下酝酿新变革
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中强调,要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其中,提高廉租住房供给和市场供应比例,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再次投向最低收入家庭,作为政府提供给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一项社会保障和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正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廉租住房是什么?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青岛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自2001年底开始实施,三年来,共投入专项资金1000多万元,为2138户低保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发放租金补贴1601户,实物配租7户,租金核减530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青岛市每年人均不超过本市城镇生活最低标准的家庭有1.3万户,新《办法》实施后,这一数字还会增加。
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在青岛,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在保障方式方面,我市采取了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减免租金、配租廉租住房为辅的形式。一是“补”,即发放租金补贴,就是给住房保障对象一定的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住房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居住地点,方便工作和生活,是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二是“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供其家庭使用,并收取低廉的租金。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以选择租金补贴的办法。三是“减”,即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对符合条件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进行减免。廉租住房资金、住房从哪里来?
根据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在廉租住房的来源渠道上,一些城市正进行着有益的探索。据悉,上海、天津、广州、成都、厦门等地已展开了廉租房建设。这种做法的结果是直接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的数量,建设部已经将上海市确立为廉租住房建设试点城市。
对于建设廉租住房,这种直接有效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方式,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首先是资金上的,由于建设廉租住房的投入较大,从而在资金上会影响到廉租住房政策保障面的范围。其次是管理上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存在难点,在廉租住房推出机制上,建设廉租住房不如发放补贴那样灵活,便于管理。还有在满足百姓需求上,集中定点建设廉租住房本身的特质将会在地域、设施、环境等方面给部分低收入家庭造成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我市目前推行的是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没有实施大规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青岛市廉租住房稳步发展
为适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早在2000年3月,我市组建了专门性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2001年11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部门、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审批制度、监管措施等。2001年12月5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等部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要求,我市进行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调整工作,并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了《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标准。据悉,2005年内我市计划解决约700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新增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记者 宿虹 青岛日报
廉租住房是什么?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青岛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自2001年底开始实施,三年来,共投入专项资金1000多万元,为2138户低保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发放租金补贴1601户,实物配租7户,租金核减530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青岛市每年人均不超过本市城镇生活最低标准的家庭有1.3万户,新《办法》实施后,这一数字还会增加。
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在青岛,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在保障方式方面,我市采取了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减免租金、配租廉租住房为辅的形式。一是“补”,即发放租金补贴,就是给住房保障对象一定的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住房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居住地点,方便工作和生活,是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二是“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供其家庭使用,并收取低廉的租金。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以选择租金补贴的办法。三是“减”,即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对符合条件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进行减免。廉租住房资金、住房从哪里来?
根据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在廉租住房的来源渠道上,一些城市正进行着有益的探索。据悉,上海、天津、广州、成都、厦门等地已展开了廉租房建设。这种做法的结果是直接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的数量,建设部已经将上海市确立为廉租住房建设试点城市。
对于建设廉租住房,这种直接有效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方式,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首先是资金上的,由于建设廉租住房的投入较大,从而在资金上会影响到廉租住房政策保障面的范围。其次是管理上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存在难点,在廉租住房推出机制上,建设廉租住房不如发放补贴那样灵活,便于管理。还有在满足百姓需求上,集中定点建设廉租住房本身的特质将会在地域、设施、环境等方面给部分低收入家庭造成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我市目前推行的是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没有实施大规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青岛市廉租住房稳步发展
为适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早在2000年3月,我市组建了专门性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2001年11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部门、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审批制度、监管措施等。2001年12月5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等部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要求,我市进行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调整工作,并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了《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标准。据悉,2005年内我市计划解决约700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新增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记者 宿虹 青岛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