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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16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07-20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征收征用造成 损失应予赔偿

  刘俊海

  第六十八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物权法明确征收、征用财产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

  私有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当前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鉴于征收征用者与被征收征用者相比在经济实力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当政府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时,应当贯彻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实际上,即使公民获得了实际损失赔偿,被征收征用者仍然为公共利益之实现作出了贡献,其意思自治和物权行使的空间已经受到了限制。因此,对于获得实际损失赔偿的公民,在道义上仍应予以褒奖。换言之,既然政府已经征收征用他人财产了,已经给他人的生活和安宁造成了侵扰,就不应让其在财产上遭受第二重损失。被征收征用者有多少实际损失,征收征用者就应赔偿多少,这不仅使得被征收征用者心有所安,而且有助于预防政府和大企业滥用“公共利益”原则,可谓一举双得。

  笔者认为,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而且评估机构必须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物权法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予以考虑,建议在物权法中设立越权征收、征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规范政府行为。

  苏号朋

  与现行法律相比,物权法大大扩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土地,而且其他不动产以及动产均可成为征收、征用的对象。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物权法更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物权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两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目前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方案如下:第一,未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作出明确界定,以避免以后地方政府滥用这一制度;第二,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予以考虑。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超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越权征地,既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建议在物权法中设立越权征收、征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规范政府行为;第三,如何保证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仅规定了“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并未规定具体内容。为了确保这一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增加“妥善安置”的内容,如技能培训、就地就业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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