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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需出售缴纳那些税费?什么情况有优惠政策?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08-06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问:我与丈夫只有一套住房,2002年取得房产证(该房屋为已购公房),离婚时法院将房屋判给了我和女儿。现因女儿读书深造需要大笔费用,因此欲出卖该房屋,请问都需缴纳那些税费,这种情况有无优惠政策?


    答:根据青岛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且符合青岛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自其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像你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如果你自住满五年还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另外买卖双方还要缴纳的税费是:登记费(按80元/套)、交易手续费(按10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契税1.5%(按合同成交为准,若合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以评估价为准)、土地受益金1%(按上市成交价减去原购房成本价),印花税买卖双方各5元。


本期问题解答: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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