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房主买卖合同无效诉求
编辑:刘书学 律师
贷款买的房子,在房款未还清之前又卖了出去,这种现象近年来并不鲜见。但是,居民刘某的房子卖得并不顺心,房子刚卖完,房价就涨了。于是,他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在判决中首次提出了房屋“期待权”的说法,又因涉及房价上涨引发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而备受关注。
刘某于1999年11月1日购得讼争房位,至倒手时还没取得产权证。去年7月,刘某通过中介机构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2万元。张某于当天交付定金8900元,双方约定于8月5日前张某交纳首付款11.1100元,剩余10万元由张某办理公积金贷款。随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同年8月2日,两人还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律师见证书,并签订了房屋预定合同和协议书。当月24日,刘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讼争房一并交给了张某。到起诉时,张某已经住进了讼争房。
但随后刘某却将张某和中介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庭上,刘某称,在讼争房还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他将房出售给张某。各被告在明知该房屋已在贷款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房屋预定合同,其行为无效。张某辩称,刘某是自愿卖房,他也付了款,此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中介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机构,他们提供了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无不妥之处,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诉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其享有的是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原、被告就涉讼房屋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定合同的行为是原告将期待权转移给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但原告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出卖该房,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他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原告应就此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原告已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住进该房。鉴于目前房价上涨,原告以房屋存有抵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贷款买的房子,在房款未还清之前又卖了出去,这种现象近年来并不鲜见。但是,居民刘某的房子卖得并不顺心,房子刚卖完,房价就涨了。于是,他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在判决中首次提出了房屋“期待权”的说法,又因涉及房价上涨引发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而备受关注。
刘某于1999年11月1日购得讼争房位,至倒手时还没取得产权证。去年7月,刘某通过中介机构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2万元。张某于当天交付定金8900元,双方约定于8月5日前张某交纳首付款11.1100元,剩余10万元由张某办理公积金贷款。随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同年8月2日,两人还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律师见证书,并签订了房屋预定合同和协议书。当月24日,刘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讼争房一并交给了张某。到起诉时,张某已经住进了讼争房。
但随后刘某却将张某和中介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庭上,刘某称,在讼争房还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他将房出售给张某。各被告在明知该房屋已在贷款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房屋预定合同,其行为无效。张某辩称,刘某是自愿卖房,他也付了款,此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中介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机构,他们提供了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无不妥之处,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诉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其享有的是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原、被告就涉讼房屋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定合同的行为是原告将期待权转移给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但原告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出卖该房,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他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原告应就此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原告已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住进该房。鉴于目前房价上涨,原告以房屋存有抵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