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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70年以后房子像无根之草?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08-15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很多人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应延长至150年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社会各界群众征求意见以来,有关部门已收到了近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焦点就是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的期限问题,不少百姓对此提出疑问说,这不成租户(开发商)与租户(买房者)之间互相转让有期限的租用权了吗?那70年后,国家要收回土地时,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同时,各路专家学者也从专业角度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意见,认为该草案存在诸多漏洞和隐患,并且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法理。百姓在倾其所有购买了房屋之后,却还是一个租房住的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普通群众

  《物权法》草案损害了民众利益


  对土地使用权的取舍应该是双向的,遵循民法原则,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应该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或长期使用权,尽管《物权法》草案提出可以二次交费延长使用期,但这还是损害了我们民众的利益,因为为了确保自己的房产不至于失去,别无它法,只能二次交费,租用土地,确保财产安全。

  而且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至少应该延长为100年至150年。另外,如果业主关于是否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时间认识不一致时,法律应该规定处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徐涤宇

  该草案留下侵犯私人财产权隐患


  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于个人使用土地有无偿收回的权力。据此,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两者的权利变动是一并的,这就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存亡密切相关,难免有充公之嫌,这一做法会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仅仅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是否补偿未作规定,《物权法》草案对此亦保持沉默,此种沉默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留下了隐患。

  业内专家

  土地使用年限的设定存在破绽


  《物权法》草案在强调土地权属至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下,对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政策设定呈现出破绽百出的矛盾。比如既然法律法规确认了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又不发给业主土地使用权证,到70年、50年或40年的时候,业主凭什么去办理申请延期使用土地的法律手续?有关部门如果像今天拆迁时那样翻脸不承认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中国经济时报

  业主对房屋只有租用权而已


  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是“有期限的租用权”为什么要发“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在此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且这个证是标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

  从“房屋所有权证”看,业主好像是享有永久性的占有、处分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但从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看,这个房屋所有权不算什么东西,是依附于“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性。更何况,就是这个“土地使用权证”很多地方政府也拒绝发给业主。但业主可以从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看到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的标注,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也是有期限的,不是真正的所有权概念,是租用权而已。

  业内人士

  《物权法》存在常理错误


  《物权法》条款不仅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法理,而且还存在常理错误:房屋是购房者的,土地是政府的;让房主“交还”土地,那么他将房子放在哪里?同样,假设政府能搬走、“收回”土地,他又将土地放在哪里?无权损毁房屋,又要收回土地就要给地球动力将它推离现在的轨道,仅让房子留在它原来的时空中……70年以后政府做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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