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房字〔2005〕30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建设(开发)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消费者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定的协议。房屋买卖与广大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资金额度大,使用时间长,操作不当易产生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而完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点。
二、结合实际和房地产业发展现状,我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该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着重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增加了特别告知,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常见纠纷给予提示,提醒购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同时,针对近几年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纠纷比较集中的问题,如规划变更、抵押、房屋交接等增加了一系列防范条款。
三、 推广使用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示范文本,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高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率、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开发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各区、市建设(开发)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向购房消费者明示《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拟购房消费者应认真签约履约,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和谐稳定。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管理。凡2005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示范文本内容相符的,方可登记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 商品房 合同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8日印发
来源:青岛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