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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漏水用户可双倍索赔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昨起公示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1-06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昨起公示,如采暖设备出现漏水等问题,供热企业接报后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双倍赔偿。

    用热面积的确认以房产证为准,面积发生争议时以法定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如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等问题,供热企业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居民可向供热企业双倍索赔……记者从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了解到,《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分为按面积和流量计费两种)于11月4日正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至11月10日。


    据介绍,过去本市在供热企业和供热用户之间一直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一旦出现了用户和供热单位之间的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为保障居民利益,规范供热企业行为,本市拟出台《青岛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新的供热合同以《合同法》、《消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为依据,对供热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供热期间接到供热质量有问题的,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供热企业接到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测量供热温度时,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数据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等。同时,对相关的服务质量等都列入合同,如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 16℃,厨房不低于 10℃等等。

    据了解,为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供暖合同中还首次使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问题,并及时通知了供热企业,企业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双倍赔偿。与此相对应的,对偷热、擅改用热设备的行为给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实施具体行为的用户也应当向供热企业双倍赔偿。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证服务到位,对依法告知义务也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如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供双方选择。避免了过去仅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的一种方式,致使出差在外家庭因漏水造成损失的现象发生。

    同时,《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岛市整体厨房承揽合同》(约定对橱柜部分保修2年)也一并公示,公示期间,市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关部门将集中优秀建议进一步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工商部门公布了公开电话:857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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