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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公示 市民可提修改意见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1-09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在新的采暖季,一同送入青岛市千家万户的还有另一股暖流———《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分为按面积和流量计费两种)向社会公示,这份合同由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单位共同制定。

    本次公示于11月4日正式开始,公示时间7天,至11月10日止。公示期间,青岛市的所
有公民都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和看法。


    市民企盼新供热合同

    每年因供热产生的纠纷问题有不少,市民也热切期待这份供热合同的推出。

    据青岛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韩金波介绍,以往采用供热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前不久,浮山后小区的一些居民就前来询问新合同的制订情况,并希望在今年用上新合同。

    供热合同的统一制定和使用,结束了多年来由供热企业自行制定“格式合同”的历史。

    焦点之一:“双倍赔偿”是把双刃剑

    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供暖合同中首次使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问题,并及时通知了供热企业,企业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双倍赔偿。

    与之对等的是,消费者如擅自改设备、偷气等对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也予以双倍赔偿。但总体来说,上述合同内容给供热企业的服务水准提出来更高的要求,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焦点之二:测室温有了明确的方法

    过去,用户对供热质量产生疑问,往往因没有明确的室温测量方法,造成一些扯皮现象。

    新的供热合同依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室内门窗关闭足两小时,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如果用户对供热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焦点之三: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分清

    以前,关于供热企业、用户之间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新合同也是依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以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为界,由此至户内,都归用户负责,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维护供热设施。

    此外还有许多焦点问题,如用热面积的确认以房产证为准;供热企业接到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期间接到供热质量有问题的,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等。

    供热企业不采用新合同消费者该咋办

    供热合同示范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倡导,通过媒体发布,但不具有强制性,供热企业和用户都有选择的权利。

    供热单位一旦采用了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根据《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在使用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审查加注标记,发现存在不平等条款的,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如不接受审查,存在霸王条款的,一经举报,将给予相应罚款。

    另外,本次同时公示的还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岛市整体厨房承揽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公示载体青岛市工商局网站: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工商局合同管理处电话:85730819     E-mail:hjb425@126.com

青岛日报 记者张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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