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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一个整体 卖房需双方同意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1-13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2000年,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小张与何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何女士将一套住房卖给小张,房价10万元。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何女士向中介公司提供了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证明何女士的丈夫老赵已在五年前去世,中介公司据此告知小张此房无纠纷。随后,小张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与何女士一道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两年后,一男子忽然找到小张,称自己是何女士的丈夫老赵,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何女士瞒着他私下出售,损害了他的利益,现在他要求收回房子。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老赵长期在外地工作,极少回家,何女士所在地居委会及一些邻居很少见到他。何女士出售该房时,怕丈夫不同意,就假称丈夫已死亡,拿到了居委会出具的“丧偶”证明,将该房单方出卖。

    小张认为,自己从何女士手中买下的房子,手续齐全,已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产权人,因此对老赵的主张未予理睬。于是,老赵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何女士与其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通过中介公司登记购房,何女士也向中介公司提供了售房必须的证明等材料,且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后,双方才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张已尽到了作为购房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按约定付清房款,实际居住至今,属善意取得该房屋,依法应予保护。故小张与何女士之间房屋买卖有效。

    何女士向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虚假,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擅自出售,其行为存在过错,由此造成老赵的利益损失,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者:近年来,岛城的二手房交易量较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这其中因夫或妻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引起诉讼的占有一定的比例。本案的启示是,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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