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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购买公房 余款与房产证是否不可兼得?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1-22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胡女士问

我是某所学校的职工,1995年,根据当时的分房政策,我与学校在1995年8月21日签订了分房协议书,我交给学校购房款6万元。1998年3月25日,青岛市教委向我发出办理购房手续的通知,根据通知,我所购买的房屋一共需要购房款 30338元,公用部分及设施维修基金 607元,我所在学校应退还给我已交的购房款 29055元,并应给我及时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来,与我一起购房的职工陆续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学校对我的房屋所有权证至今迟迟不予办理,也不按规定退还我多余的购房款。我多次找到学校,学校领导都说房价已涨了很多,要办证就得按现在的市场价格再交钱才能办证。请问律师: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对于现状,我应当采取什么办法解决?

律师解答

在你所介绍的案情属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作以下解答:

1、你与学校于1995年8月21日签订的分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你和学校签订该协议后,即应按此约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作为购房者的主要义务你已经履行,学校则应按时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因为现在房价上涨而要求你按照现在市场价格交付房款。对于多交的房款学校应该退还给你,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在你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学校应协助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否则你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学校履行合同义务。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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