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绿地”上建新楼盘,可否索赔?
看中了房产开发公司宣传材料中承诺建设的小区绿地,曾先生便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曾先生无意中发现,在建设工地上,宣传材料中约定建设绿地的地方另作他用,正开建一座新楼盘!为此,感觉上当受骗的曾先生问:宣传材料真的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吗?自己应如何维权?
“绿地”上建新楼盘宣传材料并非合同?
日前,我们接到岛城市民曾先生的电子邮件。曾先生说,因为单位将要搬到青岛郊区,他便决定在那边购买一套住房。2004年秋,他在—份宣传资料上看中了当地的—处住宅小区,决定购买其中的—套单元房,并于当年12月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看中那个小区,是因为我们全家都看中了那个小区里将要修建的数十亩的绿地。”曾先生说。
据曾先生讲,在向开发公司交纳了30%的首付款后,他就经常在周末带家人一起到工地,“去看看我们未来的家园。但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前不久,我们又去工地的时候,突然发现在开发公司当初发放的宣传材料上标注的绿地处,竟然又开始破土动工了!据建筑工人介绍,这片‘绿地’上将要开建一座新楼盘,这不是明显地违反合同约定吗?”曾先生说,事后他曾联系过开发公司。对方一位工作人员的答复是,他们的确要在“绿地”上开建楼盘,至于绿地是否会缩水,或者是否会移建到别的地方,这位工作人员说她也拿不准,还说“当初的宣传材料只是用于宣传,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真是这样吗?那我是不是上当了!”曾先生问。
宣传材料影响购买内容有变可以索赔
宣传材料中的绿地没了,业主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11月20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赵德基律师。
据赵律师介绍,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宣传材料
并非合同的一部分,但却不应成为开发公司免责的借口。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建设进行了说明,这些说明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就应当视为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宣传材料“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索赔”。
赵律师同时也提出,有一种情况例外“如今有些房产开发公司会在其广告或宣传材料中注明‘由政府实际批复为准’或‘以实际交付为准’,这就如同一种要约邀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业主的主张”。
半岛都市报
“绿地”上建新楼盘宣传材料并非合同?
日前,我们接到岛城市民曾先生的电子邮件。曾先生说,因为单位将要搬到青岛郊区,他便决定在那边购买一套住房。2004年秋,他在—份宣传资料上看中了当地的—处住宅小区,决定购买其中的—套单元房,并于当年12月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看中那个小区,是因为我们全家都看中了那个小区里将要修建的数十亩的绿地。”曾先生说。
“真是这样吗?那我是不是上当了!”曾先生问。
宣传材料影响购买内容有变可以索赔
宣传材料中的绿地没了,业主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11月20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赵德基律师。
据赵律师介绍,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宣传材料
并非合同的一部分,但却不应成为开发公司免责的借口。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建设进行了说明,这些说明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就应当视为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宣传材料“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索赔”。
赵律师同时也提出,有一种情况例外“如今有些房产开发公司会在其广告或宣传材料中注明‘由政府实际批复为准’或‘以实际交付为准’,这就如同一种要约邀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业主的主张”。
半岛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