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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说好的露台没了咋办?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1-24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市民靳女士问:

    2002年5月,我到某售楼中心看房,售楼小姐夸夸其谈将赠送南、北露台,我一听就心动了,当即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我以50多万元的总价购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合同附件图示该露台已确用红线圈入。在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我等待了一年,于2003年 9月26日办理入住手续。此时,我突然发现通往南露台的门竟然开在了隔壁邻居那儿,而且根本就没有什么北露台。我仔细研究合同附件的图纸才发现,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通往南露台的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露台因其不具有封闭性,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是,露台确实可以给附近的业主带来一定的生活上的便利。因此,有没有露台对于购房者来讲,会影响其对房屋价格的心理承受程度。房产商既然承诺赠送露台,就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根据现有的情况看,你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看到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通往南露台的门,却没有仔细审查合同附件的图纸,而轻信房产商的口头承诺,应当承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房产公司明知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通往南露台的门,却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以红线的形式将南露台圈入你所购买的房屋内,并声明是赠送的,显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由于对该问题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损失又不好确定,故法院应酌情责令房产公司赔偿你的损失。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赵清树 张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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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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