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开发商隐瞒事实可否要求索赔?
市民曾先生问: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3年 5月2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03年9月竣工,且在2004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我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2003年9月份,我搬入居住。2004年3月底,当我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才知道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以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
首先,依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综上所述,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姣 朱鹏
欢迎您把房地产交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我们,邮寄地址:半岛都市报《黄金楼市》,E— m ail:dsf dc@ sina.co m。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3年 5月2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03年9月竣工,且在2004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我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2003年9月份,我搬入居住。2004年3月底,当我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才知道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以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首先,依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综上所述,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姣 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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