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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房开发商应“交底” 否则易引发房产纠纷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5-12-01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开发商在卖房、交房阶段未尽告知义务日后易引发房产纠纷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购房者拨打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反映因在购房阶段埋下的纠纷隐患后来在入住时爆发出来。同时也有许多市民咨询有关买房、入住阶段开发商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对此,本报楼宇热线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明示保障知情权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称,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向购房者明示相关证件,如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开发商的这种明示义务,应当是主动的。否则,便妨碍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日前,有市民王女士反映,因开发商未明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结果导致购房者误认为该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之后她在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只剩了不到50年。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所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处应当悬挂相关证件,以便购房者可以查阅,而且售楼人员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进行解释。

    交房时应尽出示义务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冷奎亨律师称,目前的商品房出售合同,都有约定了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当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向购房者提供“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就约定了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是违规。

    日前,胶州市某小区在入住时,由于开发商未出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结果购房者拒绝办理入住手续,而且购房者对于延期交房带来的损失起诉了开发商。这个事例说明,开发商应当积极履行出示义务,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购房者拒绝接房的局面。

    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尽管开发商应当主动履行“明示”、“出示”、“提供”等相关义务,但是在开发商未履行义务时,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应尽的义务。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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