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双方约定过户期限中途解约退款难
一次付清50万元房款 约定两年内变更产权登记 其间双方反目卖方换门锁———
两年前,肖某与刘某是恋人。肖某从刘某的叔叔刘言(化名)处购买一套两居室后,与刘某开始同居。当时肖某与刘言约定房屋价款5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房产过户手续于2005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签约当日,肖某付清了房款,刘言也交付了房屋。
前不久,肖、刘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刘某和叔叔刘言趁肖某外出之机,更换了门锁,使肖某“有家难回”。双方遂起纷争。
肖某要求:解除合同,让刘言退还房款。
理由是刘言收到房款后一直不与自己去办过户手续,现在又换锁不让自己回家,显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刘言反驳: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还没到,自己谈不上违约。
律师析案一
徐满岳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肖某与刘言签订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双方约定于2005年12月30日前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现在所附期限未到,刘言也未明确表示不履行此合同,故刘言并未有违约行为。现在肖某以刘言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至2005年12月30日刘言仍未与肖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肖某可以追究刘言的违约责任。
律师析案二
对刘言换锁的行为,邱宝昌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肖某给付了房款,刘言交付了房子,说明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言的换锁行为使肖某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据此,刘言的行为对肖某构成侵权。但由于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系附生效日期的合同。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以,若双方现在协商不成,肖某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刘言,要求排除障碍,继续履行合同,即保证自己能在该房中正常居住。
法制晚报 冯霞
两年前,肖某与刘某是恋人。肖某从刘某的叔叔刘言(化名)处购买一套两居室后,与刘某开始同居。当时肖某与刘言约定房屋价款5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房产过户手续于2005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签约当日,肖某付清了房款,刘言也交付了房屋。
前不久,肖、刘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刘某和叔叔刘言趁肖某外出之机,更换了门锁,使肖某“有家难回”。双方遂起纷争。
理由是刘言收到房款后一直不与自己去办过户手续,现在又换锁不让自己回家,显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刘言反驳: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还没到,自己谈不上违约。
律师析案一
徐满岳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肖某与刘言签订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双方约定于2005年12月30日前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现在所附期限未到,刘言也未明确表示不履行此合同,故刘言并未有违约行为。现在肖某以刘言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至2005年12月30日刘言仍未与肖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肖某可以追究刘言的违约责任。
律师析案二
对刘言换锁的行为,邱宝昌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肖某给付了房款,刘言交付了房子,说明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言的换锁行为使肖某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据此,刘言的行为对肖某构成侵权。但由于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系附生效日期的合同。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以,若双方现在协商不成,肖某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刘言,要求排除障碍,继续履行合同,即保证自己能在该房中正常居住。
法制晚报 冯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