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证延办 22名住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获赔70万元
四川路一栋商住楼的业主买房已经两年了,房产证却迟迟拿不到手。于是,22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当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赔偿业主迟延办证违约金70多万元。
四川路70号是一幢12层的商住楼,有40名业主,他们大都是在2003年 7月至 8月间,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契约,并支付了购房款。双方约定,由开发商负责确保办理房地产权证。然而,到今年4月份为止,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今年5月份,该楼22名业主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同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并发放房产证,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
开发商称,由于该房原属青岛某集团,因债务关系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所有权。2002年年底,开发商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于 2003年初由该集团直接过户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称与业主的房屋买卖是二手房交易,不应承担违约金。并且,当时也未约定办证时间和违约金条款,所以称不应支付违约金。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没有证明业主房产证办理不下来的责任不在自身,并且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补充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和违约金条款,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一审判决开发商按照业主已付款的贷款利息,向22名业主每户支付违约金 8000元至 89000元不等,总计70多万元。同时,限期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记者 孙珂 半岛都市报
四川路70号是一幢12层的商住楼,有40名业主,他们大都是在2003年 7月至 8月间,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契约,并支付了购房款。双方约定,由开发商负责确保办理房地产权证。然而,到今年4月份为止,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今年5月份,该楼22名业主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同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并发放房产证,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没有证明业主房产证办理不下来的责任不在自身,并且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补充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和违约金条款,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一审判决开发商按照业主已付款的贷款利息,向22名业主每户支付违约金 8000元至 89000元不等,总计70多万元。同时,限期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记者 孙珂 半岛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