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还债 夫妻离异此房应归谁
水母网1月21日讯 昨天,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刘晓东律师,就读者本周比较关注的法律问题作了解答。
案例回放:李某婚前借款10万元购买住宅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与妻子张某共同偿还了借款。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李某认为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房产证是他个人的名字,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张某认为,虽然李某婚前购买了该房屋,但属于借款购买,购房款是婚后用共同积蓄偿还的,因此该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律师观点: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但一方利用他人借款购买的房屋在借款未偿还之前,属于未真正取得财产所有权。当事人双方结婚后以共同积蓄偿还了借款,等同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例回放:张某于2004年2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同年10月,他在居住过程中发现地面有裂缝,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维修,对方派人查看了房屋,就如何维修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维修费,张某自行找人维修。房地产公司当即支付维修费2000元,但张某并未自行维修,致使地面裂缝现象有所加重。2005年8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观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地面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进行维修。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维修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后就意味着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张某未进行维修导致地面裂缝严重,其责任在张某,因此张某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 (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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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李某婚前借款10万元购买住宅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与妻子张某共同偿还了借款。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李某认为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房产证是他个人的名字,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张某认为,虽然李某婚前购买了该房屋,但属于借款购买,购房款是婚后用共同积蓄偿还的,因此该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案例回放:张某于2004年2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同年10月,他在居住过程中发现地面有裂缝,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维修,对方派人查看了房屋,就如何维修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维修费,张某自行找人维修。房地产公司当即支付维修费2000元,但张某并未自行维修,致使地面裂缝现象有所加重。2005年8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观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地面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进行维修。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维修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后就意味着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张某未进行维修导致地面裂缝严重,其责任在张某,因此张某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 (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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