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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转让协议一定无效吗?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6-03-02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市民孙先生问:

    2001年12月3日,我与本市某村张某签订民房转让协议,约定我以 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民房四间。合同签订后,我付清了房款,张某将房屋交付我居住。2005年 10月,该村进行整体改造,我购买的房屋也在改造范围之内,根据改造政策,四间民房可以分得两套楼房,原房主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我说,我们以前签订的民房转让协议无效,要我将房屋退还给他。我们签订的民房转让协议无效吗?

律师解答:

    由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获得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依据政策,判断民房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一般要从下几个方面考察:一是买卖双方是不是民房所在村的村民;二是买卖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买方购买民房的目的是否是生活居住;四是买卖双方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根据您的叙述,您购买房屋是为了居住并且已经入住,同时在您和张某签订民房转让协议时,如果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您是民房所在村的村民,也及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买卖协议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王运鲜 李云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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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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