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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发现还有他人户口滞留,能否退房?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6-04-11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通过中介购买了房屋,过户后发现该房内还有他人户口,卖房人的亲属仍居住在房内。为此,买房人状告卖房人欺诈,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而卖房人则提出,房屋的财产权属纠纷早已处理完毕;同时,中介则称,自己并没有和卖房人串通以达到欺骗买房人的目的,自己只是居间服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买房人起诉, 房产有争议?

    2005年2月20日,市民相女士与房主周先生的委托人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周先生位于李沧区永安路的一套房屋。房屋的价款为18.4万元。双方还约定,定金为7000元,另外的17.7万元房款在房屋过户时付清。

    因为当时房屋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因此双方同时约定,在相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时,若房屋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那么,相女士将暂留2000元的房款,待户口全部迁出后再付清。合同签订后,相女士如约将定金和2600元中介费分别交给了李某与房产中介。

    2005年2月23日,房屋完成了过户。但因为房内的户口没有完全迁出,相女士便将17.5万元的房款交给了李某,同时还花了评估费等共计3100余元。而后,该房屋的产权人便成了相女士。可是事后,正是因为这没有完全迁出的户口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在写给法院的诉状中,相女士指责房主周先生与中介负责人屠先生恶意串通,骗她买下了一套“有争议的房子”……

交易房屋有无纠纷 当事双方说法不一

    相女士称,在房屋实际交付后,她发现房内有周先生亲属居住在里边,而且被告周先生的叔叔周某等人也在事后找到了相女士,称该房有纠纷,要将相女士赶出。据了解,“周先生卖给她的房子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而且直到 2003年还有户口迁入,另根据相关证明,户口在该房内的周某尚属无房户”。因此,相女士认为该房存在瑕疵,购房合同应当撤销。

    “既然我无法实现对该房行使使用权,而且此前被告周先生和他的亲属之间对该房的使用尚有纠纷未处理完毕”,为此,相女士认为,被告周先生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其房款 18.2万元、中介费2600元、违约定金7000元及过户手续费等。同时,相女士认为,作为房屋中介负责人的屠先生也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与被告周先生恶意串通,所以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周先生辩称,关于房屋的纠纷早已处理完毕了。为此,他向主审法官提交了李沧法院于2005年1月 25日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据该裁定书显示,当时周先生曾因房产权属问题起诉了他的姑姑,后经调解,他姑姑同意迁了出去,周先生随即撤诉。周先生还补充说,在姑姑迁出后,他就更换了防盗门,同时他还提出他叔叔周某自 1993年后就不在该房屋居住了。

中介称不应“连带” 法官现场调查实情

    与此同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屠先生则辩称,原告相女士所言并非实情,“双方交付房屋时我也在场,房屋内根本没有人居住”。他还提出,在相女士与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该房的产权已经没有纠纷了,此外,“我和周先生之间根本没有串通,也没有向相女士隐瞒事实,欺诈并不存在”。屠先生据此认为,因为该房的实际产权已经过户给了相女士,且合同合法有效,所以,“相女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屠先生提出,相女士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三方之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居间人对此类纠纷要承担连带责任”。他还提出,既然相女士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办理完过户后风险便已转移,故原告相女士应对房屋受到的侵害另行起诉。

    那么,房屋内到底有无他人居住?为了解到真实情况, 2005年 4月 21日,李沧法院主审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共同来到了该案所涉及的房屋内。在现场,法官及当事人发现,周先生当初所装的防盗门已经被人为拆卸,门上还贴有“此房为纠纷房,请不要购买”字样。同时,他们还发现,周先生姑姑家的女儿住在里面。

判决: 原告应预见隐患 法院驳回其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代周先生与相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相女士在购买房屋时知晓房屋内有他人的户口,所以合同中才有了关于户口迁出的相关约定,而事实上,她也暂留了 2000元房款,所以相女士因房内有他人户口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相女士所称“在购买房屋后,因周某等人的行为而导致其所有权不能实现”,法院认为,相女士在购房时就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隐患,而周某等人对该房屋的占有属第三人对该房屋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在通过合法行为获取了房屋所有权后,相女士可通过另案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既然相女士所言“房屋存在瑕疵”于法无据,而被告屠先生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沧法院故于近日依法驳回了相女士的诉讼请求。

半岛都市报 记者 李存国 通讯员 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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