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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说法:赠予房产须办过户手续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6-05-18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案例一:徐某与王某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徐某的名字,由一家三口居住。后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徐某与王某协商,欲协议离婚,孩子随其母王某生活,房子归孩子,双方订立有书面字据,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亲手交给其子,但未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几年后,因房价上涨,该商品房价值已翻了几番,徐某对当初将此房赠予给儿子的事反悔,以自己仍是产权人为名,欲要回此房,可以吗?

    案例二:李某婚前购买了两处房产。2005年年初,李某与女友单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产生了矛盾,为化解矛盾,李某主动与妻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声明将他婚前所购的一套房产赠予妻子单某,单某在受赠人栏内签了名,但没有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8月,单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两人离婚,并对该套房产作出确认。房子应该属于谁?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予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赠予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例一中徐某在赠予后又反悔时是不能要回原来的房子的,应与其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案例二中,单某虽然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应该引以为戒。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于冠魁 袁青 律师

来源: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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