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买房办证时只写一方姓名易导致房产纠纷
张女士和丈夫婚后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当时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丈夫李某的名字。两年后,夫妻感情不合,张女士住到了娘家,李某一气之下背着妻子将房子卖掉了。直到前不久,买主找上门要求腾房,被蒙在鼓里的张女士才得知此事。
无独有偶,2005年初,经区的一对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住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刘某的名字。后来,刘某萌生了离婚的想法,并且在提出离婚前,抢先偷偷将房屋卖了出去。最后,得知此事的妻子徐女士欲哭无泪,想要讨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可是,却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
那么,在没有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产,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无辜被剥夺的利益又该怎样讨回呢?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的汪慧律师解释说,这类房产纠纷有一个共同点,即:虽然是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但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中仅记载了一人的名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买房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程序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解除。因此,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只能由擅自处分财产的李某对其予以赔偿。
“对于夫妻受损一方的房款追偿,有时会因对方已将房款挥霍或隐匿而变得困难重重。即使将来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当事人也往往要经历漫长诉讼的煎熬。”在采访中,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告诉记者,“所以,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维权应该更重要。”
吴律师说,在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时,大多数人习惯选择用夫妻一方的名义来签订购房合同和登记产权。房产登记机关对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不需审核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就容易给以后的房产分割造成麻烦。
近日,记者从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办公室得知,现在在我市办理房产证,只需携带房屋买卖的合同、身份证和申请表,“房屋所有人”一栏中,也是按照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来办理。在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房屋交易机关不需要调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的权利人、出卖人的婚姻状况、转让是否经过了配偶的书面同意等等事项。
“将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不能真实地反映共有的权利状态,也无法体现未登记一方的权益。”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提醒,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房屋,应该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核准登记,以免婚姻生变之后造成维权难。
威海日报
那么,在没有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产,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无辜被剥夺的利益又该怎样讨回呢?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的汪慧律师解释说,这类房产纠纷有一个共同点,即:虽然是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但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中仅记载了一人的名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买房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程序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解除。因此,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只能由擅自处分财产的李某对其予以赔偿。
“对于夫妻受损一方的房款追偿,有时会因对方已将房款挥霍或隐匿而变得困难重重。即使将来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当事人也往往要经历漫长诉讼的煎熬。”在采访中,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告诉记者,“所以,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维权应该更重要。”
吴律师说,在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时,大多数人习惯选择用夫妻一方的名义来签订购房合同和登记产权。房产登记机关对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不需审核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就容易给以后的房产分割造成麻烦。
近日,记者从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办公室得知,现在在我市办理房产证,只需携带房屋买卖的合同、身份证和申请表,“房屋所有人”一栏中,也是按照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来办理。在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房屋交易机关不需要调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的权利人、出卖人的婚姻状况、转让是否经过了配偶的书面同意等等事项。
“将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不能真实地反映共有的权利状态,也无法体现未登记一方的权益。”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提醒,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房屋,应该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核准登记,以免婚姻生变之后造成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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