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拆迁条例请百姓提意见 补偿办法两方式自己选
早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评估的方式,同时特别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不予补偿。
补偿办法两种方式任你选
与《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同区位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且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住房解困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临时建筑未过批准期的可给补偿
此外,《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带院落的房屋,按照房屋院落面积的大小,结合城市规划容积率系数的要求,适当增加货币补偿金额或者补偿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闵妤)
新闻链接 有意见这样反映
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将一并执行省、市的“拆迁条例”。
如果你对《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通过“公民信箱”或者“立法沟通”栏目反馈意见,或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下月30日。
与《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同区位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且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住房解困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临时建筑未过批准期的可给补偿
此外,《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带院落的房屋,按照房屋院落面积的大小,结合城市规划容积率系数的要求,适当增加货币补偿金额或者补偿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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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将一并执行省、市的“拆迁条例”。
如果你对《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通过“公民信箱”或者“立法沟通”栏目反馈意见,或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下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