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一套房子咋有两份贷款?
2001年6月,姚某在开发区购买了“某某花园一号楼西单元401室”商品房,贷款手续由开发商负责办理,并与开发商约定一个月后交房。姚某后来得知该房开发商也曾与刘某签订过售房合同,现该房已由刘某居住。由于首付和银行贷款都办妥了,开发商提出将姚某所购的“西单元401室”的房子调为东单元401室,并签了调房协议。同时开发商承诺承担东单元401室贷款手续的费用,并负责西单元401室的还款。由于“东单元401室”有简单装修,开发商要求姚某再交1.3万元的装修补偿费。后开发商代姚某办了“东单元401室”的银行贷款手续,并告诉姚某“西单元401室”的还款手续也办理完毕。实际上开发商并没将“西单元401室”的贷款还清,还以姚某的名义按月还款。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姚某买了一套房子却承担两份贷款,这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开发商在已与他人就“西单元401室”签订购房合同又与你签约的行为,你有权主张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你所支付的1.3万元的装修费系由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你与开发商后来所签订的调房协议,应视为是双方对原购房合同的协议解除,并且是关于购买“东单元401室”的新约定。在“西单元401室”购房合同已经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你有权请求解除关于“西单元401室”的银行贷款合同。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孔姣 焦春艳 律师
半岛都市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开发商在已与他人就“西单元401室”签订购房合同又与你签约的行为,你有权主张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你所支付的1.3万元的装修费系由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你与开发商后来所签订的调房协议,应视为是双方对原购房合同的协议解除,并且是关于购买“东单元401室”的新约定。在“西单元401室”购房合同已经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你有权请求解除关于“西单元401室”的银行贷款合同。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孔姣 焦春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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