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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拆迁补偿,他有没有份?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6-06-29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市民李先生问:

    我父母于13年前去世,在某村留有6间农房,我家弟兄四人。老人去世前曾委托村干部执笔写下分家单一份,约定老人去世后该房由四个儿子一人一间半。老人去世后,老四在没经老二同意的情况下将分给他和老二的总共三间房子以自己的名字办了房产证。现在要拆迁了,老二提出拆迁补偿应有他的,可是老四认为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拆迁补偿应归自己。老四到底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本案分为遗产继承和拆迁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没有证据可证明老二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视为老二接受继承的房屋份额。老四在未经老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房产证是一种侵权行为。老二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以房产证作为确认被拆迁人身份的合法依据。本案中,由于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老四,因此被拆迁人也应为老四,相应的拆迁补偿也应由老四受领。然而,即使该房的拆迁补偿应由老四受领,但由于该拆迁是针对老二老四所继承房屋进行的,因此老二对于拆迁后的补偿享有50%的权利,有权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分割拆迁补偿的请求。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王丽丽焦春艳 律师

来源: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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