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税新政对青岛影响不大 个税政策基本不变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政策,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引起了岛城市民的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地税部门了解到,本市从去年 6月 1日就开始在全国率先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的二手房转让征收税率为 20%的个税,所以本市仍然执行原规定,但在操作细节上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规。
本市个税政策基本不变
今天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据介绍,从去年6月 1日开始,本市出台房产新政,市地税部门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按照个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购买未满 5年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这一政策要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整整早实施了 1年多,对本市的二手房征收个税政策基本没有多大影响。因此市民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无须过多担心缴纳个税的变化问题。
自愿缴纳变为强制缴纳
那么今后的个税收缴在具体办理环节上有哪些规定呢?今后本市在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操作细节上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今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实际上意味着,原来的自愿缴纳个税将转变为强制缴纳。
税前扣除项目有据可依
据介绍,与1999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比,这次通知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使政策执行更加有据可依。
按照新规定,征收个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两类情况可以减免税收
按照规定,对部分转让行为可以实行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虚假合同难以“过关”
根据规定要求,征收个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另外,根据本市实施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地税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
记者 陈修华 周鹏 半岛都市报
今天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据介绍,从去年6月 1日开始,本市出台房产新政,市地税部门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按照个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购买未满 5年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这一政策要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整整早实施了 1年多,对本市的二手房征收个税政策基本没有多大影响。因此市民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无须过多担心缴纳个税的变化问题。
自愿缴纳变为强制缴纳
那么今后的个税收缴在具体办理环节上有哪些规定呢?今后本市在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操作细节上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今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实际上意味着,原来的自愿缴纳个税将转变为强制缴纳。
税前扣除项目有据可依
据介绍,与1999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比,这次通知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使政策执行更加有据可依。
按照新规定,征收个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两类情况可以减免税收
按照规定,对部分转让行为可以实行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虚假合同难以“过关”
根据规定要求,征收个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另外,根据本市实施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地税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
记者 陈修华 周鹏 半岛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