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得向村外人转让 我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宅基地不得向村外人转让 每户面积不得200超过平方米
昨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并制定了宅基地面积限额。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城市郊区及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其他范围,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新农村建设中,我市将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她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区(市)及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昨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并制定了宅基地面积限额。
在新农村建设中,我市将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她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区(市)及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