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夏英:《物权法》的意义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从开始酝酿至今已有8年时间,为什么这部法律的出台如此艰难?
梅夏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社科院开始做《物权法》的课题,至今酝酿了8年。民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社会,我们必须要完善民法的立法体系。当时合同法准备正式颁布实施,接下来就应该是《物权法》了,《合同法》是中国比较容易统一的一部法律,而《物权法》由于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政治色彩比较浓厚,所以立法时间就很长。另外,它也是理论上比较深奥、比较难理解的法律。
中国房地产报:这部法律借鉴了国外的多少经验?
梅夏英:中国没有这个原理的基础,所以得从国外借鉴80%以上。概念、体系和原理基本上来自德国。用别人的技术来调整我们的关系。但与西方国家通过私有财产彰显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不同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强调过个人财产,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的诞生能给现实带来什么样的意义?
梅夏英:《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性的法律颁布,无疑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只解决人们的财产关系和市场中交易的权利归属问题,它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可以说社会问题它一个都解决不了,包括国有财产流失、贫富分化等。它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归属问题。不能夸大《物权法》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物权法》解决不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它只是解决一个抽象的私有权,抽象的财产往来问题。它不管财产是谁的,只解决所有权人确定的情况下财产往来问题。所以我觉得《物权法》的意义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但是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个形式逻辑体系,有一整套游戏规则,缺了《物权法》不行。
中国房地产报:那么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应该如何保护?
梅夏英:要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光依赖《物权法》是解决不了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那应该如何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这就是一个文化课题了,大有学问,要用很高的智慧来解决。比如可以用《国有资产保护法》保护国有资产。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如何处理“公共利益”?
梅夏英:一是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二是要完善程序。公共利益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比如开发商和政府要征地,要举行听证会,还要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但《物权法》是基本法,不会规定具体补偿标准。
公共利益难界定之处在于,政府要在某处征地,开发商拿到这块地盖房子挣钱,是为了集团利益,但是事实上也有公共利益性质,因为这个项目是政府规划的,所以这种事情就得要论证,走司法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有人认为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出台《物权法》是冒进的?
梅夏英:那是不了解《物权法》,有很多东西是要靠其他法律去调整的。如果对所有权人产生纠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财产在谁手上,大家都不能动,除非用合法手段。社会财产才能有个基本秩序。哪怕是非法所得,但别人也不能乱抢,它虽然不保护非法财产,但在占有的意义上它是保护的。
中国房地产报 吴静淼
梅夏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社科院开始做《物权法》的课题,至今酝酿了8年。民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社会,我们必须要完善民法的立法体系。当时合同法准备正式颁布实施,接下来就应该是《物权法》了,《合同法》是中国比较容易统一的一部法律,而《物权法》由于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政治色彩比较浓厚,所以立法时间就很长。另外,它也是理论上比较深奥、比较难理解的法律。
梅夏英:中国没有这个原理的基础,所以得从国外借鉴80%以上。概念、体系和原理基本上来自德国。用别人的技术来调整我们的关系。但与西方国家通过私有财产彰显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不同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强调过个人财产,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的诞生能给现实带来什么样的意义?
梅夏英:《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性的法律颁布,无疑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只解决人们的财产关系和市场中交易的权利归属问题,它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可以说社会问题它一个都解决不了,包括国有财产流失、贫富分化等。它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归属问题。不能夸大《物权法》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物权法》解决不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它只是解决一个抽象的私有权,抽象的财产往来问题。它不管财产是谁的,只解决所有权人确定的情况下财产往来问题。所以我觉得《物权法》的意义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但是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个形式逻辑体系,有一整套游戏规则,缺了《物权法》不行。
中国房地产报:那么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应该如何保护?
梅夏英:要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光依赖《物权法》是解决不了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那应该如何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这就是一个文化课题了,大有学问,要用很高的智慧来解决。比如可以用《国有资产保护法》保护国有资产。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如何处理“公共利益”?
梅夏英:一是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二是要完善程序。公共利益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比如开发商和政府要征地,要举行听证会,还要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但《物权法》是基本法,不会规定具体补偿标准。
公共利益难界定之处在于,政府要在某处征地,开发商拿到这块地盖房子挣钱,是为了集团利益,但是事实上也有公共利益性质,因为这个项目是政府规划的,所以这种事情就得要论证,走司法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有人认为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出台《物权法》是冒进的?
梅夏英:那是不了解《物权法》,有很多东西是要靠其他法律去调整的。如果对所有权人产生纠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财产在谁手上,大家都不能动,除非用合法手段。社会财产才能有个基本秩序。哪怕是非法所得,但别人也不能乱抢,它虽然不保护非法财产,但在占有的意义上它是保护的。
中国房地产报 吴静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