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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其他子女同意办赠予老人此举是否有效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6-09-21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案例:

    李先生的父母有一处四间房的房产,产权人为李先生的父亲老李,几年前李先生的母亲去世,今年,李先生的父亲将其房产赠予了李先生的大哥,并进行了公证,李先生及其两个姐姐都不知情也不同意。李先生问:父亲未征求其他子女意愿,即将房子赠予其大哥,是否侵犯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父亲的做法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及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父母的房子属于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的两间房产即成为遗产,应按继承法由李先生的父亲及其四个子女进行继承,李先生等四个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四间房产即成为李先生父亲和四个子女的共有财产,那么,李先生的父亲无权处分属于遗产的两间房子,有权处分的仅是另两间房子及遗产中的属于他继承的五分之一房产。李先生父亲未经其他子女同意,即将全部房产赠予其中一个子女的做法,侵犯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财产权,其赠予行为部分无效。该案例提示我们: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中伟 杜玲玲 律师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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